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确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对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进行分类管理。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重点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发挥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技推广并承担部分公益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等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草案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其公益性职责是关键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草案明确,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外,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
草案强调,确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此外,在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草案还规定,在“一主多元”推广体系中,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引导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成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